更新时间: 2024-06-18
外地驻穗机构、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印章,须持以下资料,并附印章样模,到市公安局综合**大厅或到南沙区公安分局综合**大厅办理: 1、外地驻穗机构需提供广州市协作办公室核发的《全国各地驻穗代表机构备案登记证》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,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需提供国家工商总局核发的《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》 以及广州市工商局核发的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机构注册证》原件及其复印一份; 2、派出机构同意**证明; 3、驻穗机构(办事处)负责人及经办人**原件和复印件一份. 三、补办遗失印章,单位更名重刻印章应具备的条件: (一)单位印章遗失补刻,须持下列资料以及办理新刻印章所需资料(本须知**、二条规定的相应资料),到原备案单位按申请新刻制印章程序办理: 1、属地派所报案回执; 2、登报声明; 3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补刻印章证明,股份制公司除需上述条件外,还须提供股东名录和全体股东 共同签名的补刻印章申请书.